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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山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房政办发〔2017〕62号 | 发布日期:2017-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房山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保障我区采暖季期间的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攻坚行动强化措施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区经信委牵头,2017年9月底前,完成947家“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全区所有上账的“散乱污”企业全部清理整治完成。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挂账销号,并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后督查,每月至少联合现场复查一次,坚决杜绝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开发区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并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区经信、环保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等联合验收、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

  牵头部门:区经信委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区综治办、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

  2.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区经信委牵头,研究制定区级“散乱污”企业退出政策及标准,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动态清零”的原则,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将由区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由区经信委牵头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牵头部门:区经信委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区综治办、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房山公安分局

  (二)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3.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区农委牵头,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110个村、约5.6万户,并同步完成218个村委会、66个卫生服务站、243个卫生室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区农业局牵头,完成25.31万平方米籽种农业设施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攻坚,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确保全区平原地区实现“无煤化”。

  区农业局牵头,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区燃气中心、房山供电公司要积极对接市燃气集团、北京市电力公司,进一步加快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部门:区农委(区减煤换煤办)、区农业局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燃气中心、房山供电公司

  协办单位:房山工商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发改委、区质监局

  4.严格防止散煤复烧。采暖季前,将辖区内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严格进行管理,取消散煤销售点,不得燃用散煤。区农委(区减煤换煤办)、区综治办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全面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以镇、村为单位,设置24小时巡查岗,防止已完成改造的地区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散煤治理的136个村,要确保燃用清洁优质煤。

  牵头部门:区农委(区减煤换煤办)、区综治办

  主责单位:房山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房山交通支队、区交通局

  (三)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5.全面排查燃煤设施。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的通知》(京大气〔2017〕1号)要求的时间节点,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牵头针对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区商务委牵头针对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区农业局牵头针对农业大棚和畜禽舍用煤设施等,分别组织各乡镇(街道)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再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农业用煤设施、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将由区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局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农委(区减煤换煤办)、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质监局、房山工商分局

  6.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区共完成300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建成区要全部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取缔关闭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经信委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市政市容委、区人武部

  协办单位: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全面完成燃煤茶炉大灶淘汰取缔。2017年9月底前,区商务委牵头,根据燃煤设施排查情况,完成辖区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取缔任务,淘汰取缔的茶炉大灶应采取拆除等方式,不具备复产条件。

  严防茶炉大灶及经营性小煤炉反弹,各乡镇(街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排查,随时发现,随时取缔。

  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四)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8.进一步提高高排放货运车监管能力。区交通局牵头,会同房山交通支队、区环保局等部门,进一步强化过境大货车综合管控。区环保局牵头,积极对接市环保局,加快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并严格筛查超标排放货运车辆。

  牵头部门:区交通局

  主责单位:区环保局、房山交通支队

  协办单位:区大货车运输秩序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

  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从2017年9月起,区交管、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统筹超限、超载、超标排放等工作,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确保有条件的进京口24小时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实施联合处罚,形成监管合力。

  区环保、交通、交管等部门联合成立区级重型车源头治理小分队,区环保局牵头,将区内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客运场站等重型柴油车聚集地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组织入村、入户逐一排查超标排放重型车,加强重型柴油车入户检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上路小农用车、小三轮车等“冒黑烟”情况的执法处罚力度。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房山交通支队、区交通局

  主责单位:区大货车运输秩序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

  1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区环保局联合房山工商分局,进一步加强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检查工作,对于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罚。区环保局牵头,认真摸排登记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并督促施工单位签订使用和租赁排放达标机械的承诺书。区交通、住建、城管、市政、公路、园林、水务、质监、种植中心、国土等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街道),按有关要求加大对各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管,并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主责单位:区住建委、房山工商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区质监局、区水务局、房山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道)

  11.全面排查清退非法物流园区。区交通、国土、规划、安监、环保、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非法物流园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清退违法经营物流企业、场所。房山国土分局针对违法违规占地行为,房山规划分局针对其审批手续合法合规情况,区安监局针对其安全生产隐患,区环保局针对其货运车辆尾气排放情况,实施综合查处、全面清退。违法情节严重者,房山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处理。

  牵头部门:区交通局

  主责单位: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委、房山公安分局、各乡镇(街道)

  (五)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2.禁止秸秆、枯草树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区种植中心联合各乡镇(街道)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对秸秆焚烧管控情况实行严格问责,对于年内被遥感火点监测通报1个以上火点的乡镇(街道),将严肃约谈、问责;对未监管到位造成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一律严肃问责。

  牵头部门:区种植中心、区园林绿化局、区市政市容委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

  1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2017年9月底前,区住建委牵头制定扬尘污染综合管控方案,住建、交通、市政、水务、园林、公路、国土等行业部门进一步强化施工工地监管,各类工地要做到“六个百分之百”。

  区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市级驻场监察制度,对房建、水务、道路工程等处于土石方作业阶段、房屋拆迁(拆除)施工、重点工程工地,以及凡是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地,实施驻场监察。

  加强扬尘污染执法检查,采取高限处罚、暂停投标资格、通报、曝光等措施,严肃处理扬尘严重的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考核通报机制,区住建委牵头,每月对排名末10位的施工工地进行曝光,对累计曝光2次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负责人进行约谈。

  区市政市容委牵头,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实施责任追溯、查处和问责机制。

  采暖季期间,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区住建、交通、水务、园林、国土、公路、市政等行业部门要建立台账清单,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牵头部门: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房山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房山国土分局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协办单位: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房山公安分局、房山工商分局

  14.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按照市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定本区禁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其中,要将新城建成区纳入禁放区范围;严格执行禁限放区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情况下,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部门:房山公安分局、区法制办

  主责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5.重点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的通知》(京大气〔2017〕1号)要求的时间节点,区经信委牵头,结合市级要求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业企业错峰限停产方案,明确实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严格督促落实。

  牵头部门:区经信委

  主责单位: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16.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的通知》(京大气〔2017〕1号)要求的时间节点,区经信委牵头,区交通局、区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电力、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用车情况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以燕山石化公司等大型企业为重点,组织实施错峰运输并严格督促落实。

  区经信委牵头,督促燕山石化公司等重点用车企业要“一厂一策”,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部门:区经信委

  主责单位:区交通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委、燕山石化公司、北京金隅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七)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7.强化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指令,从严、从快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级补充完善的新版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属地实际,认真补充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建立每月动态更新上报机制。

  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市容委等各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减排项目清单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现场可查、数量可核的原则,细化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进一步将重污染应急工作细化落实到企业、村(社区)和具体责任人。一旦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按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减排措施,确保企业采取的应急措施达到规定的减排比例,并加强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抓好“最后一公里”落实。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住建委、区经信委、区园林绿化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主责单位: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保障措施

  (八)做好各级督察的问题整改工作

  18.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促工作。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环保部强化督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的整改工作,并针对督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推动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职责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对于已经整改完成的各类信访案件,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建立信访案件后督查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长效性、常态化。

  (九)加强环保监管执法

  19.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交通局、房山交通支队、房山工商分局、区质监局、房山公安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秋冬季攻坚监管执法方案,针对我区三级监测网络的PM2.5高浓度区域,以及市建监测网络的热点网格、高值网格,进一步加大双随机检查和抽查力度,加密执法频次,精准执法、全时执法。强化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震慑。

  (十)实施严格督考问责制度

  20.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强化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检查。制定“房山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考核办法”,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对每月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通报批评。

  21.强化责任追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行业牵头部门,及空气质量同比恶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乡镇(街道),公开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行业牵头部门,及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由区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十一)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22.广泛宣传,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期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维稳办等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和紧迫要求,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当成本部门、本辖区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把手”要带头安排部署、带头狠抓落实、定期督查督办。

  (一)层层压实责任。区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区绩效办、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货车整治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高排放车;配合做好重点工业企业错峰运输工作;组织对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等问题进行检查。房山公路分局负责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等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综合监管。区交通局、房山公路分局、房山交通支队等部门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区经信委负责做好“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以及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等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施工机械监管等工作。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做好环卫车和渣土车排放管理、城市应急抢修等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渣土车综合整治、道路清扫保洁。

  区发改委负责依照部门职责开展能源领域相关工作。

  房山交通支队负责依法查处驾驶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领、使用,以及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房山工商分局负责联合区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每月对市售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质量以及煤炭销售网点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后的设备进行抽检。燕山质监分局每月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对园林绿化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深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三查十无”、“六查六落实”、“六掌握六报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摸排各类台账清单,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把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点、落人、落责;“一把手”负总责,全面统筹协调、定期督查调度,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注重监管执法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联勤联动、综合执法,对于各类大气污染问题要按照零容忍、严打击、强震慑的要求,依法高限处罚,并联合区宣传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要建立监管执法的无缝衔接机制,确保执法检查无死角。

  (三)及时有效处理信访案件。针对各级督察反馈或各类举报电话接收的信访案件,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的要求,及时接件、及时现场核查、及时有效处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信访案件有效整改率达到100%。

  (四)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9月起,各牵头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于每月30日前,将重点任务及所牵头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至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大气办)。